[摘要]财税[2012]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以下为财务处理方法: 学习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作为财务人员在看到这个政策时,你不能只看到它的利好,还应立刻想到,企业2011年12月1日以后发生财税〔2012〕15号规定的业务时应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一、政策学习的重点
1、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时间起点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初次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2、抵减限额
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专用发票的抵减额为:为价税合计额;)
3、此项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范围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5、申报表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财务核算
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时第三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件的的出台,必然要改变这类会计业务的会计核算,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看法。
1、增值税一般纳人
建议“应交税费”科目,设置二级科目“抵减增值税额”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建议“应交税费”科目,设置二级科目“抵减增值税额”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二项费用全额抵扣的账务处理与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抵扣。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根据规定,二项费用全额抵扣后,其进项不能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已认证的,可以转为不抵扣发票,填报附表二第26栏,已认证并抵扣的,要把已抵扣的进项作一 3 笔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固定资产原价或费用科目。
二、账务处理
1、支付税控设备和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或固定资产)400 贷:现金(银行存款)400
2、同时作抵扣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00 月末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额减征额
3、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00 贷:补贴收入—减免税款400
4、如果以前有作进项认证,要把已抵扣的进项作一笔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固定资产原价或费用科目。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三、所得税问题
1、购进税控设备价款,缴纳的维护费,没有文件规定不得所得税前扣除,则仍可税前扣除。
2、由于“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是垫付款的返还,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两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的实质是收回前期垫付款,是不是不属于所得税的收入,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没有明确的解释,这里先做为补贴收入处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这个文件是对财税【2012】15号文件的细化和落实,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期限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缴纳的服务期限含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服务费,需扣除服务期限2011年11月30日前的服务费后,再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我市专用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单位在销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时,专用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维护费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应纳税减征额时,应填报附表《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五、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通知 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
通知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解析:
这里强调的是:
(1)时间:2011年12月1日(含)
(2)初次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
(4)抵减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可抵减金额: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
(1)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设备价款抵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这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不得抵扣,故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此项增值税发票无需认证。如税务机关要求认证,在会计处理中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企业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会计处理
(1)支付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等
(2)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以上分录的金额为:设备为设备的价税合计金额,维护费为发票金额。
三、该项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该项营业外收入,深圳会计培训认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纳入收入总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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