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合同1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安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安全合同1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于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合同由公司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主席签订。本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四条 公司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应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公司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由于工作需要,并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公司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职工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公司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和危险物品存放地设置明显的警告、警示标志,并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和危险物品存放地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优先保证整改资金。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和安排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按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处理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分析会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并及时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有工会代表;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工会积极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时,有权向公司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公司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公司不应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拒绝公司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公司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以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支持,并保障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公司行政和工会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一份报上级工会留存备案。
公司(公章)
工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安全合同2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锅炉工: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锅炉正常运转和安全以及锅炉工的自身安全,根据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治安、消防、职业病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职工的人身安全,作为司炉人员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书,自愿在工作中遵守以下安全事项,如不执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甲方责任:
1.确保电、水、煤以及供暖期间的必要设备,如润滑剂等的足量供应。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责任:
1.乙方应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并能掌握操作方法,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能发现问题并能正确处理。熟悉本校过路的性能。
2.乙方应切实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会排除本炉型所出现的一般故障。
3.乙方应按规定上岗操作。检查好各项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并要按时核对日报纪录,清点用具。 ……此处隐藏15295个字……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二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
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八条 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九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部门,未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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