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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手续(新版多篇)

时间:2024-11-14 10:32:55
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手续(新版多篇)[本文共26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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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婚。 篇一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都不得再行结婚。已有配偶又再行与其他异性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所以,我国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没有存续着的婚姻关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结婚双方的合影。 篇二

要红底的双方合影照片,需要带两张。

在照相馆拍时直接告诉是结婚登记需要的即可,照相馆会洗出适合的大小。

直系血亲。 篇三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篇四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婚姻法时,卫生部门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国患麻风病的较多,现在我国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不遗传、传染性小、发病率低,即使将病毒注入健康的人体内,也不一定发病,90%的人对麻风病有天然抵抗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无麻风病的世界,标准是一万人不超过一人患麻风病,并取消了对麻风病隔离治疗的措施,像对其他传染病一样对待。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应当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立法采纳了这一意见。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修订婚姻法应当明确什么是禁止结婚的疾病。立法部门就此问题专门听取卫生部门和著名医学专家、教授意见。

大部分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要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与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与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补充知识: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篇五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 篇六

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其立法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基于优生学上的要求。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尤其是近亲间的通婚,往往被认为有悖婚姻伦理,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有的国家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主要就是伦理观念的作用,与优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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