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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毕业论文多篇

时间:2025-02-21 08:53:43
合同法毕业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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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2900字 篇一

一、我国《合同法》 中关于期待利益的规定及其概念

我国《合同法》 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期待利益的概念, 但是提到这种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想通过订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总和。

二、期待利益的特征

通过对期待利益含义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

1、期待性。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显的特征,因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后所能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性不是随意产生的,是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内容和目的而确定的,而不能在确定期待利益的范围时随意假定,所以说这种期待性是正当的。

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期待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守约方的`期待情况来确定,目的是能够补偿其所受的损失。合同法并不是对于合同所产生的损害都给予赔付和补救,要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是对受害方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性的利益提供补偿。

当然可以表述为在合同中双方期待可以得到的利益,相对而言,就是在合同解除时,合同双方可以预见的损失,他们是在不同说法中相同的部分。

2、未来性。期待利益是具有未来性的。这是因为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现实中已拥有的现实利益,而是对未来情况的一种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的利益。

这也就说明了期待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拥有的现实的利益,而是当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通过违约方的补偿所能弥补的利益。所因此,这种未来性是间隔于合同订立与合同解除时间之差,合同的履行是期待利益产生的桥梁,使其具有了未来性。

3、现实性。虽然期待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在合同订立的当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实际的占有这份利益,但是并不代表期待利益没有现实性,它不是人们的想象和臆断。

在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是能够实现的,到那时就转化成了现实的利益。虽然在损害的理解和形式上和其他的利益不同,但是这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来说是无差别的

。所以说期待利益是具有现实性的。

4、确定性。尽管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实际享有的利益,而是一种期待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不是没有任何范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都会做充分的准备,采取正当的措施,保障它的实现。

从法律角度讲,法所规定的损失都应该是确定的,法不可以自己去臆断或者提前预支损害,这真是和法调节的滞后性相对应的,否则,不能要求赔偿。期待利益之所以能确定的现实依据则是交易的习惯或者市场的发展状态,损失在现实中是有过存在的,只是在此还未发生。

所以,当期待利益当具备了实现的机会就转化为实际利益,这个机会就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说明了期待利益的确定性,另外期待利益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也是其确定性的一种表现。

5、延展性。期待利益不是一个本身可以单独存在的利益,它是它是以一定的现存财产为依托的,是通过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产生的增值利益,是现有财产的一种延伸扩大。

三、期待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期待利益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为了更好的理解其含义和其他相似概念进行区别比较。

1、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是一对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二者都是合同中当事人想通过订立合同得到的利益,并且都具有期待性。

但是二者也是互相区别的,期待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通过合同的履行想得到的所有的利益之和,包括合同的履行和通过合同得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想通过合同的履行得到的利益的部分,并不包括合同履行这个实际行为。

所以说在范围上讲,期待利益是大于可得利益的,期待利益损失得到赔偿的状态是合同达到完全履行的同等要求,也就是说实现期待利益就等同于合同的履行,而可得利益只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利益能够增长的部分。

2、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当事人的意思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期待利益是产生于当事人的合意之后的,那么期待利益也是合同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期待利益的保护是着眼于合同的履行,使得债权人的权利能够达到实现的同等状态。

这就是说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得到的是自己为合同支付的费用或者财产,这部分是合同的成本,另外一部分是通过合同得到的利益。

那么期待利益的损失也是通过这两部分来计算的。而对于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有众多的不同之处:在产生的条件上,期待利益要求的是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能给予当事人对期待利益的有根据的期待,而信赖利益是在合同订立时不能产生效力或者不能成立的情况下的;

在保护的目的上,期待利益是为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够期待预见的正常的利益范围之内的利益,而信赖利益是维护当事人双方信赖的基础以及因为这种信赖而支付的财产性价值;在赔偿的范围上,期待利益是债权人为了订立合同所支付的所有的费用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时受到的利益的损失。

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是失去了另外不能缔结合约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另外缔结所造成的利益差额;赔偿所能达到的状态,期待利益赔偿后能够达到和合同完成时达到的状态,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是对这种违约行为的补偿,不能达到完全相同的状态。

3、期待利益与损害赔偿。利益和赔偿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利益和损害是相对而言的,利益是相对一方而言,是在权利人对履行合同的期待,但它受到了侵害,不能得 到实现时,对于权利人本身已经不再是一种利益,而变成了损害。

因此,期待利益受到侵害时就产生了损害赔偿,这时候期待利益就要通过这中赔偿达到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是实现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直接恢复的以财产的赔偿形式实现。

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是为了使受害者的利益能够达到和实现其利益一样的状态。但是期待利益本身不仅仅是为了财产的利益,其含义中有合同履行的部分要求,这是损害赔偿不能代替的。所以二者有区别的。

4、期待利益与返还利益的关系。期待利益是债权人由于合同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而返还利益首先应该有不当得利存在,一方由于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合法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这样使得利益原来的所有人受到损失。

这样的返还利益主要是维护原本的正义,还回利益本来的面貌,而 ……此处隐藏24556个字……记载的方式留存证据,以备诉讼。而现实中,有一种非典型方式,需要探讨。

与上面案例一相同,债务人甲欠债权人乙10万元,第三人丙向乙开出10万元转账支票,口头约定替甲还10万元,后乙将支票承兑时,由于账号资金不足被拒付,那么此时丙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而实践中乙是否可以凭此起诉丙共同承担合同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代为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代为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相对性决定合同主体不得约定第三人义务,所以,第三人不代为履行时,债务主体仍为债务人。

但本案例情况是,丙已经就偿还债务人10万元钱出具偿还的承诺,并出票,债权人乙接受丙的履行并收取票据,可见当事人间合意已经达成,而且该协议显然是承诺到达丙处时债的加入的合同即告成立,丙已经成为新加入的债务人,所以,丙当然要负履行义务。

笔者同意这后一种观点。尽管此时债权人甲并没有与丙签订典型的债务加入的书面协议,但此节的事实认定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亦由《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所认可。

3、单方承诺。

第三人的单方承诺表现形式上可能是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或承诺函,但由于此种形式往往体现了第三人对于原合同债务人及债权人的要约以后的承诺,所以,其特点与地位应与双方合意相同。

三、主债务人不免责

债务的加入是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增加,更为主要的是原主债务人不脱离主债务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表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加入既有之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自愿履行债务,但第三人的加入并不表明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随即解除,因为合同关系须依法或依约定方得以解除,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解除并不包括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况,同时,第三人的加入债务的合意也并不表明原债权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合意,所以,原债务人并不脱离主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责任。既然债务人仍为合同当事人,故仍具有合同上之义务。此处,有种观点认为主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第三人)具有连带责任,这有待商榷。连带责任依法定及约定而产生,债务加入后,只是债务人数目增加,却缺乏连带责任所需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所以笔者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负共同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合同法论文1500 篇八

房产交易向来是合同使用中的重要一部分。但是,有时签了合同,却也避免不了违约的现象。比如今年七月,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深圳一房主卖房后,因房价涨百万强行收回。

曾永科属于换房族。他和妻子在三月底四月初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以总价350万购买坂田万科金色半山一套双拼户型,与此同时他卖掉了同一个片区上品雅园一套73平米的房子。

曾永科说,在购买金色半山房产时,他们已告诉卖家,要先卖才能买。最初买卖双方的沟通是愉快的。不过随着“3·30新政”之后房价暴涨,双方蜜月期结束了。这套房产增值已超过100万。

曾永科在4月6日将自己的房产以203万卖出,目前房子已过户。而现在这套房产已暴涨到300万。他说他遵守合约,并没有违约反价。然而他的卖家却并不是这样对他。谢国义夫妇坦承违约,以笑容面对镜头,表示要违约到底收回房产,再听候法院判决。而南都记者也从房产律师处了解到,二手房交易合同中对于违约赔偿为双倍定金或成交价的20%。

如果法院顶格判罚此案中违约金最高为70万,相对于暴涨百万的房价,仍有利可图。当然如果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则卖方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案例有删减)

看过这个事情后,我的心中有个小疑问。卖方可以反方面终止合同么?在这件事情中,是可以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效力。所以显然,在整件事情中,卖家更占优势。

之后我又了解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家反悔,那么买家如果想依照法律程序处理的话,诉讼成本很高,审核过程漫长,即使胜诉,所得赔偿金甚至不足以购买类似或稍差一些的房子。而此案中,买方还有一个刚刚满月的孩子,却因此居无定所,令我感慨万千。

那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觉得首先可以通过合同。卖方之所以想违约,会违约,是因为正如他所说“即使违约我也挣了啊”所以,为何不提高违约金的费用呢?违约赔偿百分之四十,甚至百分之五十的费用,他还会选择违约么?

其次,本案例中,房屋所有权未发生移转之时,曾永科已经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并移转了所有权。或许,如果他当初选择马上把这个房子转移到自己名下,或者推迟些卖掉房子,就不会发生这种悲剧了。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不完善之处,也总会有一些人利用法律的空子干一些不道德的事情。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没法做到为每一个人伸张正义。在阅读这个案例之后,我们来重温一下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因而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避免被套话,也就是没有实质惩罚的话语所欺骗,胡乱签订合同,受制于小人。

那么以下我列出一些注意事项。

一、弄清楚合同中的当事人。

二、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 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 违约责任。

三、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首付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这几个步骤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证据、过户是一定要房产证上所有人都到场才可以过户、在交房时要查看清楚对方是否缴纳清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

这一点在购房签合同注意事项中是非常需要注意的,如果交易流程有那些都不知道的话,将来在过户的时候会非常麻烦的,有可能为自己带来损失。

四、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然,在本案例中,尤为重要的是第四条。

最后,希望各位签合同时仔细阅读,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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